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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
引用本文:白硕,何礼果.论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J].法制与社会,2008(24).
作者姓名:白硕  何礼果
作者单位:1.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 西南科技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摘    要:善意取得是两大法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然而,对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学界仍有仍一些争议。本文从当今世界有具代表性的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视野,站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将善意取得定位于原始取得的弊端,认为我国的善意取得应为继受取得,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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