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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在庆祝建党百年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人民群众给予期待,务必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学习教育任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修好党史这门“必修课”,基础在“学”。全体党员干部不管处在哪个层次和岗位,都要全身心投入,安下心来学习,静下心来思考,沉下心来感悟,对标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要求,认真学,深入学,全面学,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得,防止“人在心不在”,防止肤浅化、碎片化。  相似文献   
3.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对湖南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新阶段的民生和社会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这是总书记继2013年11月在湘西十八洞村首次提出“精准扶贫”、2016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强调“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指示后,再一次对新阶段湖南民生和社会建设提出要求,体现了对湖南人民的亲切关怀。  相似文献   
4.
按理说,合法取得的房产,办理房产证不是什么难事。可是,曾经有百余位老人奔波很长时间,也没办成这件事。事情的确有些难办,因为老人们房产所处的地块牵涉诸多债务纠纷、司法纠纷。但事情就没法办了吗?并不是。媒体关注后,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仅三个月,老人们就领到了房产证。  相似文献   
5.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6.
7.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新时代里,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各民主党派,应该如何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能,深化民主监督并取得实效,这既是各民主党派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全社会都在关注和聚焦。  相似文献   
8.
9.
2020年,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心任务,奋发进取,积极作为。一年来,涉外立法、对外交往、涉外发声、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3):5-18
《民法典》"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不是一项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该规则的立法初衷相背离。为矫此弊,对于《民法典》第404条应作如下解释:首先,应将"动产"限缩解释为"存货"。其次,在判断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时宜同时考虑"经营范围"与"通常或惯用做法"因素。再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方式不应拘泥于现金,对于"合理"的判断宜参考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合理价格"的认定。从次,买受人取得的是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最后,买受人"善意"是该规则的必要构成要件,《民法典》第404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第1款未能参鉴比较法上的可取经验,存在过度限缩该规则适用范围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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