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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情节
引用本文:陈灼华.“累犯”不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情节[J].中国检察官,2001(5):51-52.
作者姓名:陈灼华
作者单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

关 键 词:有期徒刑  罚金  数额  严重情节  盗窃罪  《刑法》  拘役  管制  中国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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