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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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知风.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J].法律与生活,2012(1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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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知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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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了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指出,1997年“嫖宿幼女罪”设立后,导致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而且此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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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嫖宿幼女罪 中华女子学院 法律认定 奸淫幼女 女性权利 性侵害 强奸犯 卖淫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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