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实证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统计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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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前红,刘怡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实证研究
——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统计学分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4):173-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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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前红 刘怡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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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有诸多基本法律的修改实践。以刑法修正案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之行使存在诸多“失范”的问题:现有的九部刑法修正案已经难以用“部分补充和修改”来定义,以及刑法修正案当中的诸多内容致使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程度降低。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的此般“失范”问题,乃是立法在促成民主与效率价值时出现偏颇所致。故而,欲使此项权力行使由“失范”回归“规范”,亦须在立法民主与立法效率之间寻得平衡,即将基本法律作一类型化,对于偏重立法民主的部门法律,其制定与修改皆只能由全国人大为之;对于偏重立法效率的部门法律,则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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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法律修改权 刑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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