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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王联合.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J].中国检察官,2009(6):71-72.
作者姓名:王联合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510320
摘    要:1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男)在广州市某区其经营的风味店内收款时,怀疑被害人庄某(女)故意使用面额为100元的假币购买快餐,便将被害人庄某关入店内的洗菜间,并通知前两日曾在其店内收过假币的被告人韦某(女)过来处理此事.韦某闻讯来到店内,胁迫被害人庄某脱去外衣裤,并将只穿内衣裤的被害人强行拉出店外马路,与被告人黄某一起当众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害人庄某脱逃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黄其抓获,被告人韦某后亦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04年6月28日广州市某区检察院以侮辱罪对黄某、韦某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于同年7月21日判决两被告人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  被害人  被告人  广州市  假币  案情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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