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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而低价购买对方房屋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许连南.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而低价购买对方房屋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6(9):58-60.
作者姓名:许连南
作者单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273100
摘    要: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陆某,男,53岁,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6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陆某代表本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于某签定了“合作开发某汽车城部分工程”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由甲方提供全部工程资金,乙方提供该厂位于某城区黄金地段的地皮,建设临街门脸儿房,共三层30个房间,建成后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其中一、二层共22个房间无偿使用10年后归还乙方。该工程自1996年底动工后,一直延续到1998年年底完工。上述协议签定后,甲方经理于某认为无偿使用期限短,遂在1997年初与犯罪嫌疑人陆某协商改为无偿使用14年。…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房屋  对方  低价  谋利  他人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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