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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侵权检察监督的问题与突破——以职权配置为中心
引用本文:石东坡,毛志鹏,谢文春.论渎职侵权检察监督的问题与突破——以职权配置为中心[J].政法论丛,2010(4):90-98.
作者姓名:石东坡  毛志鹏  谢文春
作者单位:1.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2. 廊坊师范学院法律系,河北,廊坊,065000
3.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岭,317500
基金项目: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主持的200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制度与社会建设的和谐" 
摘    要:渎职侵权犯罪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领域。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职权缺位和职权弱化等原因,造成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惩治不力。渎职侵权检察监督的弱化根源在于对我国检察权性质、地位认识上的分歧,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观念使得检察权在具体的职权配置中被弱化,最终形成了渎职侵权犯罪查办和惩治不力的局面。因此,应当立足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属性,反思目前检察监督职权的不足,对检察监督职权进行充实和完善,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权,放宽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条件,扩充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权,明确规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量刑建议权,使渎职侵权检察监督更为主动和强大。

关 键 词:渎职侵权犯罪  检察监督  检察权  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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