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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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权.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9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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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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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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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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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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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罪 多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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