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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引用本文:刘宪权.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90-101.
作者姓名: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盗窃罪  多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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