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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提倡——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切入点
引用本文:何鑫,陈露晨.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之提倡——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切入点[J].中国检察官,2024(1):17-20.
作者姓名:何鑫  陈露晨
作者单位:1.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 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摘    要:我国现行前科制度具有多层级、跨领域、起点低、期限长、影响广等特征,在轻罪治理体系下面临正当性危机。目前我国学界对前科制度有两种改造方案:前科消灭模式和资格刑模式。我国前科制度具有强化威慑、补足报应、防卫社会、价值引领等多种功能,难以为资格刑所完全取代,前科消灭模式更为可取。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前科消灭可以先行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危险犯、帮助型犯罪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过失犯、入学就业等受到影响的过失犯家庭成员。为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应建立配套机制:在程序上区分非犯罪化行为和其他前科类型分别适用申请消灭和法定消灭;建立规范化、智能化的犯罪记录和查询制度,出台《前科限制就业范围指南》,赋予前科消灭者隐私保护权。

关 键 词:危险驾驶  轻罪  前科消灭  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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