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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以“赌资”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定性
引用本文:廖熔.再论以“赌资”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定性[J].法律与监督,2009(3):43-44.
作者姓名:廖熔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刘某等四人打麻将赌博,陈某输了钱,刘某则赢了钱。输钱后的陈某回家将此事告诉了同居男友被告人张某,二人商议找人帮忙,将刘某挟持,以刘打牌作假为由让其“退钱”。次日18时许,陈某和张某邀约一伙人将刘挟持上车至一偏僻的山坡上,张某等人采取殴打和“推下崖去,造成自杀现场”、“挑断脚筋”等语言及持刀相威胁,逼迫刘某当场承认打牌时有作假行为,

关 键 词:案件定性  犯罪对象  作假行为  案情介绍  被告人  被害人  张某  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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