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强抢致人死亡的死刑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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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宓晓平,陈增宝.飞车强抢致人死亡的死刑裁量[J].人民司法,2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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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宓晓平 陈增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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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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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一、行为人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抢劫罪。二、本案被告人在抢夺作案中不计后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罪行严重。但本案与使用凶器直接作用于人身实施暴力抢劫、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等抢劫案件有所区别,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等具体情节,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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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告人 致人死亡 抢劫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 抢劫罪 被害人 死刑 他人财物 主观恶性 抢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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