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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强抢致人死亡的死刑裁量
引用本文:宓晓平,陈增宝.飞车强抢致人死亡的死刑裁量[J].人民司法,2008(6).
作者姓名:宓晓平  陈增宝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一、行为人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死亡的,构成抢劫罪。二、本案被告人在抢夺作案中不计后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罪行严重。但本案与使用凶器直接作用于人身实施暴力抢劫、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等抢劫案件有所区别,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等具体情节,依法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关 键 词:被告人  致人死亡  抢劫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  抢劫罪  被害人  死刑  他人财物  主观恶性  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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