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庭前准备程序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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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庭前准备程序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1(9):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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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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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庭前准备程序是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审判工作的需要 相对于法官的庭外活动,开庭审判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开庭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现场参与下的诉讼活动,一切都在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作业最易于使当事人双方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亦可免使法官背上与当事人有不干不净接触的“黑锅”;其次,开庭审判由于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证据可以当场对质,主张可以相互辩论,便于集中查明事实、辩明是非,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开庭审判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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