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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引用本文:张明楷.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J].人民检察,2006(4).
作者姓名:张明楷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摘    要:被害人犯罪后,控告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要求出于特定的动机或目的;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者是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关 键 词:被害人  揭发犯罪  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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