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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查逮捕实践角度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盗窃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
引用本文:陈锡锋.从审查逮捕实践角度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盗窃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2(3):62-63.
作者姓名:陈锡锋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在保留原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的基础上,新增“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的盗窃犯罪类型,《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门槛,从而扩大了打击盗窃罪的治罪范围,加大对于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宁感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预见的是盗窃构戍犯罪的案件激增,如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便是如此。现根据审查逮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对修改前后的盗窃犯罪认定变化的理解及几点建议。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八)  审查逮捕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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