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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索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张现明,贾长青,杨俊超.以单位名义索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6(3):63-63.
作者姓名:张现明  贾长青  杨俊超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461670
摘    要:基本案情]王某系某镇国税所税所所长,2001年5月,王某要求该镇农行营业所赞助其单位购买一台电脑,该农行营业所所长同意后,王某即从本单位帐上借支现金2000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把电脑发票拿到营业所报支。该营业所将20000元钱交给王某,王某遂结平了在本单位的借款。此后

关 键 词:单位名义  笔记本电脑  行为  财物  营业所  办公室  所长  购买  农行  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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