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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
引用本文:张立平.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4(4).
作者姓名:张立平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资助项目(XT008);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资助项目(08A077)
摘    要:作为民事纠纷第三方解决的两种基本方式,裁决与调解关系的处理关涉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个系统。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可以发现裁决主要以"法条主义"为指南,采取"切片性思维";调解主要以"合意主义"为指南,采取"整体性思维",二者对于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各有其功能上的优势与欠缺,应各得其位,相互弥补。但在法治背景下,调解的"整体性思维"较之于裁决的"切片性思维"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因此在诉讼内外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关 键 词:裁决  调解  切片性思维  整体性思维  调解优先  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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