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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信赖保护——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引用本文:任学勤,李翠芳.不动产物权的信赖保护——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J].法制与社会,2012(33):8-9.
作者姓名:任学勤  李翠芳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范围作了扩充,即善意取得不再局限于动产,这是对我国传统观民法理论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一些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物权法》将二者一概而论,就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多的难点。本文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动产物权适用的难点,进一步加深对不动产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关 键 词:信赖保护  无权处分  异议登记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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