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司法认知还是被告人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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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振宇,黄革委.适用司法认知还是被告人举证[J].四川审判,2002(2):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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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振宇 黄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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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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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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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认知 举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告人 2000年9月 2001年4月 适用 维修中心 摩托罗拉 口头协议 欺诈行为 双倍赔偿 《消法》 诉讼请求 手机 原告 主板 约定 检修 法院 协商 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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