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我国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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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清华,李迎春.浅谈建立我国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中国卫生法制,1994,2(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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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清华 李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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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卫生防疫站,深圳市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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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第一个把医疗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联系起来的人,是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魏振瀛教授。作为民法专家,他针对"著名"的该摘扁挑体的被开了心脏,该开心脏的却被摘除了扁挑体的"潍坊"案,在接受《健康报》记者采访时,从民法的角度提出"今后处理医疗事故,……,要有利于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的责任心及其提高医疗技术的积极性,逐步做到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从发展看还应包括精神损失(即支付慰抚金)"。笔者不揣冒昧,顺着魏教授的思路,试就建立我国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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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心脏 医疗事故 医务人员 医疗单位 医疗技术 健康 民法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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