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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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纵博.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探讨[J].法学,2018(2):119-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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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纵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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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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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理论及其运用研究(AHSKQ2016D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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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力要件,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而无需再构建内部的转换机制。《监察法》对调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同样也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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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体制改革 证据制度 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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