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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引用本文:彭新林.论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4):39-46.
作者姓名:彭新林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对《刑法》原第375条第2款作了重要修改,增补规定了"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在该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注意把握该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这一修改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中存在的立法缺憾也是不可否认的。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七)  修改  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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