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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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燕,张彩凤.依法治国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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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燕 张彩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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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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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最重要的本质特征是其民主性。现代民主的实质就是平等的社会主体为实现自身的自由、平等、人权及社会正义控制和行使国家权利。法治的民主特征决定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是当代中国国家统治权的最终归属者;当代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决定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宪法和法律确认了人民群众依法治国主体的地位。法治的规范性表明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人的社会行为或社会活动,即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等公权力活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因为它必定是社会主义的法,必定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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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依法治国 主体 客体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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