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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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治研究,2016(5):3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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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孝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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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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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罚”首先是指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尔后,其内容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具体、明晰.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但该证明标准的层次可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来把握.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借鉴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植根于我国的协商文化,是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控辩协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中的量刑协商.本文还对控辩协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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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 证明标准 控辩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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