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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摘 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你委《关于重新确认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及委员单位职责和建议增补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民委报2003]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工作需要,同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作为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发展改革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研究;协调编制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国家民委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
关 键 词: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兼职委员
发展改革委
政府机构
民族地区
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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