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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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克.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J].天津检察,2006(4):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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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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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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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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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学术界 要件 刑法 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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