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引用本文:陈克.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J].天津检察,2006(4):26-27.
作者姓名:陈克
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关 键 词: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  学术界  要件  刑法  财物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