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未确认无效情形下应不予受理劳动仲裁 |
| |
引用本文: | 卞婧娴,沈九明.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未确认无效情形下应不予受理劳动仲裁[J].人民司法,2012(18):105-106. |
| |
作者姓名: | 卞婧娴 沈九明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协议履行完毕后,在调解协议未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作出补足调解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裁决无法律依据。
|
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调解 另一方当事人 不锈钢制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 江苏省兴化市 未确认 调解组织 双方当事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