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卖淫到底该当何罪——惊动全国人大的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开审前后 |
| |
引用本文: | 曹峰峻.同性卖淫到底该当何罪——惊动全国人大的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开审前后[J].法治与社会,2004(5):33-36. |
| |
作者姓名: | 曹峰峻 |
| |
摘 要: | 2004年2月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此前,因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如何给同性卖淫定性,犯罪嫌疑人一度被宣告无罪。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案件汇报后最终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南京警方接到指示后,再次展开了抓捕行动,犯罪嫌疑人再度落入法网。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鉴于正反意见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2004年己月17日下午,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宁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舆论大哗、争议激烈——
|
关 键 词: | 首例 江苏 犯罪嫌疑人 2004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 组织卖淫罪 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 定罪量刑 抓捕行动 意见分歧 有期徒刑 秦淮区 人民币 南京 定性 法律 无罪 案件 比照 庭审 判处 罚金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