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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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湛中乐.论我国《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若干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3(1):3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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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湛中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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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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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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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纠纷解决 监督行政 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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