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张云鹏,邓永勤.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法,2003(10):9-10. |
| |
作者姓名: | 张云鹏 邓永勤 |
| |
摘 要: | 我国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了一步。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项罪名。本文试图针对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关 键 词: | 侵占罪 刑法 财产犯罪 犯罪构成 私有财产权 犯罪对象 侵占行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