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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张云鹏,邓永勤.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法,2003(10):9-10.
作者姓名:张云鹏  邓永勤
摘    要:我国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我国原有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又向前迈了一步。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项罪名。本文试图针对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 键 词:侵占罪  刑法  财产犯罪  犯罪构成  私有财产权  犯罪对象  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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