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侦查权监督机制之比较与我国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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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施业家,罗林.中德侦查权监督机制之比较与我国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J].法学评论,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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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业家 罗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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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江汉大学学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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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和恩施州人民检察院2010年度重点课题“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关系及其调适”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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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的刑事程序是现代询问制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侦查权基于其行政权的性质具有扩张性、主动性,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必须进行监督制约。德国对侦查权进行监督的方式是设置侦查法官,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侦查机关的内部约束和检察机关的外部控制两个方面来实现,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业已形成的实践套路与立法精神的严重背离而存在着诸多缺陷。借鉴德国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合理因素,完善我国侦查权的监督机制的根本措施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权监督制约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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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侦查权 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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