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得到确认 |
| |
引用本文: | 许维中,王南湖.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得到确认[J].中国律师,2000(8):45-47. |
| |
作者姓名: | 许维中 王南湖 |
| |
作者单位: |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7章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专章规定,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但是,被害人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认和保护?法律对此规定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拟对此问题加以探讨,并与同行商榷。 一、从刑诉法条文及其立法精神上分析,应确认并保护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所谓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而言的。我国刑诉法在第7章中,以第77条和78条对刑…
|
关 键 词: | 中国 刑事诉讼 被害人 诉权 民事诉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