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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罪名和犯罪形态该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唐凤华.本案的罪名和犯罪形态该如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01(2):58-59.
作者姓名:唐凤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帐员。1999年6月4日下午5时40分许,李某见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遂生占有歹念。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余元现金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其办公桌东侧一小橱内,并用纸箱遮住。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从小橱中找出。在接受单位领导谈话时,李某否认系其所为,后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李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关 键 词:储蓄所  记帐员  营业款  盗窃罪  犯罪未遂  “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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