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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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宏强.补充侦查问题初探[J].陕西检察,2000(2):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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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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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扶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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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第140条、165条、1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的一切证据材料,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也可以自行补查,也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取消了原刑诉法第108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使人民检察院成为刑诉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的发生,避免出现公、检、法三家意见不一使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好补充侦查权,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至关重要,下面就实际操作中有关涉及补充侦查的情形和存在问题试作探讨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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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权 证据材料 法庭审判 公安机关 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 案件质量 实际操作 刑诉法 侦查权 行使 错案 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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