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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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勇.论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J].理论月刊,2007(11):9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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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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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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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青年骨干教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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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形式主义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即开始萌芽,并于19世纪随着既得权说和法律关系本座说而得以产生和发展。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但其忽视实体正义和个案公正而只追求形式正义而形成的弊端却是这种方法本身所无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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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法律选择 正义 形式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4-0544(2007)11-009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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