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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的思考—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
引用本文:薛向楠.对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的思考—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J].法律与医学杂志,2014(3).
作者姓名:薛向楠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2013BSCX19)
摘    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关 键 词:强制证人到庭  拒绝作证权  对质权  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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