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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让我拥有正常生活
作者单位:浙江省南湖区司法局建设司法所
摘    要:何文(化名),2007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这已是他第五次犯罪获刑,原来落在父母处的户籍也因犯罪被注销。2012年3月27日,

关 键 词:生活  2007年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嘉兴市  浙江省  盗窃罪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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