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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力干涉的"不伤害"限度
引用本文:叶勤.论行政权力干涉的"不伤害"限度[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0(2):126-128.
作者姓名:叶勤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不伤害"原则为行政权力确立了"有限--有为"的合理性限度.把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表述为"不伤害"(Do no harm)原则,一方面对行政权力给予道德限定.既保证行政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在不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建设性的公共职能.密尔的不伤害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确定行政权力的合理性限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不伤害原则  行政权力  合理性限度  行政权力  干涉  意义  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  不伤害原则  密尔  公共职能  政府建设  自由权利  合法性  正当性  存在  道德  harm  力的性质  个人  施用  合理性限度  有限
文章编号:1671-0681(2008)02-0126-03
修稿时间:2007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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