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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25(1):138-149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2.
为了个人自由而抗拒防疫管控,是对国家公务活动正常秩序的公然侵犯,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妨害公务罪之"暴力、威胁",应结合其侵害法益、实务经验予以合理界定。参与疫情管控的基层工作人员能否作为妨害公务罪之对象,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紧扣从事疫情防控职权之公务性质深入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不当防疫措施的,因防疫执法之合法性丧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对防疫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苏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关键作用,通过严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这一行政行为的源头,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夺取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以郭美美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丑闻"激起了公众对红十字会广泛的社会问责,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信任危机再一次被激发。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中来考察,红十会机构改革、重塑组织形象的根本议题在于理顺政府部门与红十字会之间的关系结构,改变官方合法性与民间合法性约束效力严重不对等格局。调适两种合法之间的张力是释放和激活此类社会组织活力的关键,这其中政府机构赋权与放权并重是根本。 相似文献
5.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
6.
7.
8.
9.
10.
【裁判要旨】实践中,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质多为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雇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依据在于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关键在于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