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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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小军,许媛媛.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J].人民司法,2012(20):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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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小军 许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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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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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从事的是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劳务活动,而非公务活动,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通过盗用民警账号和密码非法进入公安内部管理系统,并对违章记录进行非法处理的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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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协管员 被告人 盗窃罪 国家工作人员 交通违章 受贿罪 利用工作 从化市 广东省 非公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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