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出现介入因素致人死亡的先在行为之罪责
引用本文:陆漫.出现介入因素致人死亡的先在行为之罪责[J].人民司法,2008(18).
作者姓名:陆漫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要点提示】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性质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如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本身是先在行为引起的,那么,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当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究竞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难以判定时,应考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关 键 词:危害结果  刑法因果关系  被告人  关系性  人因素  行为性质  摩托车  介入  被害人  偶然因果关系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