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
| |
引用本文: | 蒋涤非,张红梅.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1(10):22-26. |
| |
作者姓名: | 蒋涤非 张红梅 |
| |
作者单位: |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从行为过程的角度分析,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应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和客观面因素(如行为表现和法益受损程度)。如果行为人按主观计划在着手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取得被盗财物、携带被盗财物脱离案发现场(或对被盗财物予以藏匿)等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盗财物,都应认定犯罪未遂,其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尚未完成,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亦没有达到最大化。只有行为人按主观计划最终携带被盗财物脱离案发现场(或对被盗财物予以藏匿)并实际控制被盗财物,才能认定犯罪未遂。
|
关 键 词: | 犯罪未遂 行为过程 盗窃罪 区分标准 案发现场 行为人 行为表现 盗窃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