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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引用本文:蒋涤非,张红梅.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J].中国检察官,2011(10):22-26.
作者姓名:蒋涤非  张红梅
作者单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从行为过程的角度分析,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应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和客观面因素(如行为表现和法益受损程度)。如果行为人按主观计划在着手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取得被盗财物、携带被盗财物脱离案发现场(或对被盗财物予以藏匿)等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盗财物,都应认定犯罪未遂,其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尚未完成,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亦没有达到最大化。只有行为人按主观计划最终携带被盗财物脱离案发现场(或对被盗财物予以藏匿)并实际控制被盗财物,才能认定犯罪未遂。

关 键 词:犯罪未遂  行为过程  盗窃罪  区分标准  案发现场  行为人  行为表现  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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