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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儿童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引用本文:宋君华.以收养为目的抢劫儿童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J].中国检察官,2011(10):52-53.
作者姓名:宋君华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450004
摘    要:一、基本案情 赵某的姐姐膝下无子,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于是,赵某就纠集自己的好朋友邢某、马某,经过预谋并踩点后,准备抢走史某出生不到10个月的女儿王某。2009年12月16日21时许,赵某三人以邻居身份骗被害人史莱打开房门,然后三人拿刀控制并捆绑史某,将史某的女儿抢走。数天后,公安机关将赵某3人抓获,并将史某的女儿解救。

关 键 词:非法拘禁罪  收养  定罪  行为  儿童  抢劫  2009年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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