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慑下的抢劫罪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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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伟,施月玲,荣学磊.暴力威慑下的抢劫罪认定[J].人民司法,2012(6):7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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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伟 施月玲 荣学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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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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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是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施的人身伤害行为,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行为人先前故意伤害行为形成了客观暴力威慑并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为人借此而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属于以胁迫方法抢劫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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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抢劫罪 被告人 暴力行为 行为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反抗 行为形成 打火机 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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