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心结
引用本文:常红.心结[J].人民检察,2012(4):73-74.
作者姓名:常红
作者单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关 键 词:被害人  交通肇事罪  检察机关  被告人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机动车  公安机关  指控罪名  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