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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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文远,周详.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的犯罪性质[J].法学,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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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文远 周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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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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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刑法本土化、国际化争论背景下的社会危害性理论”(04BFX048)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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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习水嫖宿幼女案中行为人犯罪性质的争议习水嫖宿幼女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人员面对本案的主要定罪量刑问题曾解释说,对嫖宿者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对袁荣会以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提起公诉的解释是:很难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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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人 犯罪构成 实质解释 司法机关 刑法规范 卖淫者 强迫卖淫 幼女 被害人 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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