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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
引用本文:周秋章.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J].中国律师,2006(9):72-73.
作者姓名:周秋章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种类型,但无论以三种类型中哪种情况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可以说“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关 键 词:“从事公务”  贪污罪主体  准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  劳务  第93条  种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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