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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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秋章.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J].中国律师,2006(9):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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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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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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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种类型,但无论以三种类型中哪种情况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可以说“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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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从事公务” 贪污罪主体 准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 劳务 第93条 种类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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