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某故意杀人案看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
| |
引用本文: | 李尧.从李某故意杀人案看不作为犯罪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4):13-15. |
| |
作者姓名: | 李尧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315300 |
| |
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还需行为人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同时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判断时,应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认定,恰当定罪量刑。
|
关 键 词: | 不作为犯罪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被害人 行为人 作为义务 刑法理论 犯罪构成 故意杀人罪 履行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