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类从一开始就是在社会的共生系统中存在,而且这是人类生存的唯一形式。在今日的风险社会中,物种多样性的生态安全的重要价值,其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必然应成为随着社会发展而带来的必需刑法上的承认与保护,应当纳入法益的范畴。通过刑法来规制有意引种这种累积的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通过刑法来处罚这样一个造成微小结果的行为,而是旨在维护并强化公民对"社群公益负责"的观念,其更多的是对公民非给付公共善的责难,最终达到保护脆弱的人类共生环境的目的。因此,刑罚权的发动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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