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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引用本文:高铭暄,朱本欣.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J].法商研究,2004,21(1):104-111.
作者姓名:高铭暄  朱本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摘    要: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 ,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 2 36条第 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 ;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 ,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 ,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关 键 词:奸淫幼女  强奸罪  罪与非罪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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